卷一经济法考前背诵版
经济法
反垄断法
适用:境内垄断;境外垄断对境内产生影响的
不适用:国民经济命脉、国家安全、专营专卖;行使知识产权;农业生产者
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:组织、协调、指导
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:执法(可授权省政府机构负责)
一、垄断协议
1、横向(经营者):价格;数量;市场;新技术、新产品;联合抵制
2、纵向(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):价格;最低价格
3、例外:(1)改进技术;(2)提高质量;(3)提高效率;(4)保护环境;(5)缓解销售下降;(6)对外贸易
(1)—(5)需要证明:协议不会严重限制 + 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
(6)只需证明:协议不会严重限制
二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
1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:(1)一个1/2;(2)二个2/3;(4)三个3/4
(2)(3)中不足1/10的不认定为;被推定有的,但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认定为
2、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:高卖低买;低于成本;拒绝交易;限定交易人;搭售;差别待遇
三、经营者集中
1、形式:合并;股权取得控制权;合同取得控制权
2、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集中
3、豁免申报:(1)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50%(母兼并子)
(2)每个经营者50%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拥有(子之间兼并)
4、程序:30日内初步审查(决定前不得集中)→ 不进一步审查或未决定,可集中
→ 90日内进一步审查 → 未决定,可集中
5、经营者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,应禁止集中;但能证明有利明显大于不利、符合社会公益,可不禁止集中
四、滥用行政权力
1、强制交易
2、地区封锁:歧视性收费,歧视性技术要求,行政许可,设置关卡
3、排斥外地招投标
4、排斥外地投资
5、强制垄断
6、抽象行政行为垄断
五、对垄断行为的调查
1、措施:检查;询问;查阅、复制;查封、扣押;查询(采取前应向负责人书面报告,批准)
2、可以中止调查:被调查者承诺措施消除后果
3、应当恢复调查:未履行承诺;重大变化;基于不真实信息
六、法律责任
1、垄断协议:停止 + 没收 + 罚款(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,可酌情减轻、免除)
2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:停止 + 没收 + 罚款
3、实施集中:停止 + 限期 + 罚款 (复议前置)
反不正当竞争法
一、不正当竞争行为
1、欺骗性交易:假冒(擅自使用)注册商标、知名商品、企业名称、认证标志
2、商业贿赂:(1)主体:经营者和受指使的;(2)为争取交易机会;(3)私下暗中给予一定数额;
(4)受贿 + 行贿(一方不接受的不构成)
3、虚假广告:引人误解的程度
(1)广告主(生产商):不论主观,承担责任
(2)广告经营者(制作者、发布者):明知、应知时,连带责任;
不能提供广告主时,全部责任
(3)社会团体、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:连带责任
(4)社会团体、组织、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:无过错连带责任
4、侵犯商业秘密:不正当获取、披露、使用、允许他人使用
5、倾销:低于成本,为排挤竞争对手
例外:鲜活;到期;季节性降价;清偿债务
6、不正当有奖销售:谎称、内定;推销质次价高;抽奖式超5000元(来自一张奖券)
7、损害商誉: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
(1)新闻单位被利用的,仅构成一般侵权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;(2)对比性广告为损害商誉行为
二、法律责任
赔偿责任:损失难以计算的,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 + 调查的合理费用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
一、消费者的权利
1、安全保障权;2、知情权;3、自主选择权;4、公平交易权(质量、价格、计量、不得强制交易)
5、获得赔偿权;6、结社权;7、获得知识权;8、受尊重权;9、监督批评权
二、经营者的义务
1、真实标识义务;2、出具单据义务(包括小额商品、赠品);3、质量保证义务(消费者已知瑕疵除外);
4、售后服务义务;5、禁止以告示免责(内容无效)
三、消费者协会
(1)社会团体,支持消费者起诉,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参诉
(2)不得从事商品经营、营利性服务,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推荐
四、争议的解决(六连带)
1、生产者与销售者(连带)
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。属生产者责任的,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。属于销售者责任的,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。
2、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(连带)
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,可以向租借人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。
3、销售者与展销会举办者、柜台出租者(期后连带)
展销期间,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结束、柜台租赁期满后,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、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举办者、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。
4、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(明知者连带)
5、检验机构、认证机构(质监部门、绿色食品认证)
(1)故意:伪造检验结果、虚假证明。改正,罚款,没收;情节严重,撤销资格;
(2)过失:检验结果、证明不实。造成损失的,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造成重大损失,撤销资格;
(3)不履行跟踪检验义务,因产品不符标准,与生产者、销售者连带责任;情节严重的,撤销资格
6、社会团体、社会中介机构(消协、行业协会)
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,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,与生产者、销售者连带责任
五、法律责任
1、“三包”责任:包修、包换、包退
(1)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:更换、退货;
(2)应当更换、退货:两次修理仍不能;部门认定为不合格
2、欺诈行为:赔偿费用的10倍
产品质量法
瑕疵 |
缺陷 |
不具备用途,但是无结果 |
有结果 |
违约 |
违约、侵权(竞合) |
买方告销售商,单告单 |
受害人告六连带,多告多 |
1年时效 |
2年时效,最长10年 |
|
可附精神损害赔偿 |
一、生产者免责情形(免责仍然要作连带被告,只是可以内部追偿)
1、产品未投入流通
2、投入流通时,缺陷尚不存在
3、投入流通时,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
二、产品质量的监督
1、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,地方不得另行重复;上级监督抽查的,下级不得另行重复
2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
食品安全法
适用:生产、加工、流通、添加剂、材料、保健品
不适用:食用农产品、治疗性药品
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:协调、指导
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:具体执行
质监、工商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:负责相应的部门
一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
1、风险监测制度
(1)对象:食源性疾病、食品污染、食品中有害因素
(2)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的主体: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
(3)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主体:省级卫生行政部门
2、风险评估制度
(1)对象: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中的危害
(2)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
(3)必须有委员会专家参加评估的:农药、肥料、生长调节剂、饲料、兽药
二、食品生产经营
1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
(1)包括食品生产、食品流通、餐饮服务许可
(2)取得生产许可后,在生产场所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,不另需流通许可;但其它地方仍需(面包店)
(3)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,在自己的服务场所出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,不另需生产、流通许可;但其它地方仍需
(4)小作坊、食品摊贩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,均不需许可
2、问题食品召回制度
(1)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食品:停止,召回,通知
(2)食品经营者发现问题食品:停止,通知(经营者认为应召回的,立即召回)
三、食品检验:食品不得实施免检,应当抽样检查,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
四、食品进出口:没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、有但不符合规定,不允许进口
五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
1、报告制度
(1)事故发生单位、治疗单位,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
(2)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,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本级政府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,再接着报
2、调查权:归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,会同有关部门
六、法律责任
1、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,直接负责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
2、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不得再次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前提:刑事处罚完毕10年内、开除处分作出之日10年内
劳动法
一、劳动合同
1、劳动合同的订立
(1)劳动关系的建立:用工之日
用工之日1个月内: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
A、劳动者1个月内不愿订:终止 + 报酬(无经济补偿)
B、单位1个月—1年不愿订:每月两倍(首月不算) + 订立
C、单位满1年不愿订:每月两倍(首月不算) + 满1年自动无固定 + 补订
※仅在1年内罚,1年后就自动无固定,不再双罚
(2)单位告知义务:工作内容、条件、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状况、报酬等
(3)禁止用工担保: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,不得要求担保、收取财物
(4)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
A、协商订立
B、法定强制(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):
a、连续工作满10年
b、初次或改制,连续工作满10年,且距退休不足10年
c、连续2次固定期限,且劳动者没有单位单方解除情形、非工伤、不胜任
d、单位用工之日满1年不订立书面,视为自动无固定
※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,自应当订立之日每月2倍工资,罚到签
(5)试用期条款
劳动合同期限 |
试用期 |
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|
不得约定 |
不满3个月 |
|
非全日制用工 |
|
3个月 — 1年 |
1个月(不得超) |
1年 — 3年 |
2个月 |
3年以上固定、无固定 |
6个月 |
仅约定试用期 |
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|
※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;不约定试用期也合法;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
※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%,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
※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的理由:单位单方解除情形 + 非工伤;不能胜任
(6)违约金条款(仅此2项能约定)
A、专项培训的服务期
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,应支付违约金,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(培训费按服务期,逐年摊销,余额为违约金)
劳动合同期满,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,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
约定了服务期,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,不支付违约金;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的,支付违约金
B、保密义务
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,应支付违约金;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
竞业限于高级管理、高级技术、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。竞业期不得超过2年,竞业期内可以到非竞业单位
(7)合同无效:欺诈、胁迫、乘人之危;单位免除自己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;违反强制性规定
合同部分无效,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;
合同被确认无效,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,也要支付报酬
2、劳动合同的解除
(1)协商解除(单位提出,有经济补偿)
(2)劳动者单方解除:
A、预告解除:提前30日书面通知,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。(无经济补偿)
B、即时解除:规章违法;合同无效;暴力强迫劳动;未劳动保护;未报酬;为社会保险。(有经济补偿)
(3)单位单方解除:
A、预告解除: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:
情形:非工伤;不能胜任;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(有经济补偿)
B、即时解除:违反规章;合同无效;试用期不合格;兼职;严重失职;刑责(无经济补偿)
C、裁员:
下列情形之一,需裁20人以上、不足20人但占10%,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,听取意见后,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,可以裁员:重整;困难;调整后仍需裁;客观情况变化后无法履行。(有经济补偿)
应优先留用:较长固定期限;无固定期限;家庭无其他就业,有老人、未成年
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,应通知被裁人员,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
(4)不得解除情形(但可以即时解除)
职业病未检查;职业病丧劳;非工伤医疗期内;孕产哺期;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
(5)劳动合同终止:期满;养老保险;死亡;破产;吊销
(6)经济补偿计算方法:工作年限每满1年,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(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算)
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,支付半个月
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,标准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,年限不超过20年(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)
(7)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
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,15内办理档案、社保转移手续;劳动者应办理工作交接,经济补偿交接时支付
保存2年备查
二、特别规定
1、集体合同
(1)集体合同草案应全体职工讨论通过
(2)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订立;未建立工会的,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单位订立
(3)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,15内未异议的即生效
(4)集体合同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,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
(5)单位违法集体合同,工会可要求单位承担责任;因履行发生争议的,工会可申请仲裁、诉讼
2、劳务派遣
派遣单位 |
接收单位 |
例:保安公司 |
例:物业公司 |
劳动合同 |
劳务合同 |
用人单位 |
用工单位 |
(1)用人单位(派遣单位)义务: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按月支付报酬;
不得非全日制用工形式
劳动者无工作期间,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
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报酬
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
(2)用工单位义务:临时性、辅助性、替代性岗位;劳动保护;告知;加班费、绩效奖金、福利待遇;培训;工资调整机制;同工同酬;不得将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;
不得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;劳动者权益受损,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
3、非全日制用工
(1)小时计酬
(2)同一单位每天不超4小时,每周不超24小时
(3)可以口头协议
(4)可以与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劳动合同,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履行
(5)不得约定试用期
(6)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用工,不支付经济补偿
(7)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15日
三、劳动基准法
1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
(1)每日8小时,每周44小时,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日
(2)法定节假日:元旦1日;春节3日;劳动节、清明、端午、中秋1日;国庆3日;其他
连续工作1年以上,享受带薪年休假
(3)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,每日不超1小时;
特殊原因需延长,每日不超3小时,但每月不超36小时
(4)延长工作时间:150%
休息日 + 不补休:200%(补休了则不用)
法定休假日:300%
2、工资法律制度
(1)货币形式,不得以实物、有价证券代替
(2)基本工资+奖金+津贴+补贴+特殊情况下工资
(3)至少每月支付一次
(4)下列情况单位可代扣工资:个人所得税;社会保险费;依判决、裁定扣除三费、损害赔偿等
(5)给单位造成损失,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,每月扣除不得超20%;若扣除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按最低支付;(6)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,不得超月工资20%
(7)最低工资保障不包含:津贴;保险、福利待遇;贴补伙食、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
(8)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,报国务院备案
(9)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、失业保险金,低于平均工资,每年最多调整一次。
3、职业安全卫生法
(1)女职工:禁止矿山井下、第四级;
经期:第三级;高处、高温、低温、冷水
怀孕:第三级(90天产假)
怀孕7个月:第三级;延长;夜班
哺乳未满1周岁:第三级;延长;夜班
(2)未成年人(16岁—18岁):禁止矿山井下、有毒有害、第四级
上岗前培训;提供适合未成年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;定期健康检查。
四、劳动争议处理
1、调解:应当制作调解书;对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、经济补偿、赔偿金达成的,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
2、仲裁:
(1)强制仲裁、仲裁前置、一裁不终局(但特殊事项对单位终局)
(2)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(优先)
(3)时效1年,可中断中止;
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报酬发生争议的,不受时效限制,但劳动关系终止的,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
(4)一部分事实清楚,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
(5)下列争议的仲裁裁决对单位为终局裁决,劳动者仍可起诉:追索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、赔偿金,不超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;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争议.(但单位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)
(6)不收费
社会保险法
一、基本养老保险
1、职工:单位 + 职工(应当)
个体、非全日制、灵活就业:个人缴纳(可以)
2、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,记入统筹基金
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比例缴纳,记入个人账户
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,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
3、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,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,免利息税
个人死亡,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
4、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
5、达到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满15年,按月领取
缴费不足15年,可缴费至满15年,按月领取;也可转入新型农村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,享受相应待遇
6、非工伤死亡,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;未达退休年龄,非工伤致残完全丧劳,领取伤残津贴
7、跨统筹地区就业,关系随本人转移,缴费年限累计。达退休年龄,分段计算、统一支付
二、基本医疗保险
1、职工:单位 + 职工
个体、非全日制、灵活就业:个人缴纳
2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
低保、丧劳、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和未成年个人缴纳部分,政府补贴
3、到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费达规定年限的,退休后不再缴纳;未达规定年限,可以交费至规定年限
4、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、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,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
5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、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
6、不纳入医保:工伤;第三人负担;公共卫生;境外就医
7、社保行政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
8、跨统筹地区就业,关系随本人转移,缴费年限累计
三、工伤保险
1、职工:单位
2、因工作原因受伤害,且经工伤认定,享受工伤保险待遇;鉴定丧劳的,享受伤残待遇
3、不认定为工伤:故意犯罪;醉酒、吸毒;自残、自杀
4、工伤保险支付:医疗费用、康复费用;住院伙食补助费;交通食宿费;伤残辅助器费;生活护理费;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;一次性医疗补助金;
丧葬补助金、抚恤金、因工死亡补助金;鉴定费
5、单位支付:工资福利;五级、六级伤残津贴;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
6、工伤职工符合养老金条件,停发伤残津贴,享受养老保险;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,工伤保险中补足差额
7、停止工伤保险待遇:丧失条件;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;拒绝治疗
四、失业保险
1、职工:单位 + 职工
2、领取条件:缴费满1年;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;已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
3、累计缴费1年—5年,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
累计缴费5年—10年,领取期限最长18个月
累计缴费10年以上,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
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,缴费时间重新计算,领取期限合并计算,最长不超24个月
4、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,个人不缴纳
5、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、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、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,遗属只能选择一项
6、单位应将失业名单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;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,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计算
7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:重新就业;服兵役;移居境外;享受养老保险;拒不接受适当工作
五、生育保险
1、职工:单位
2、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
3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
六、社会保险费征缴
1、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。
2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保号码,为公民身份号码
3、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:责令;查询;划拨;担保;扣押、查封、拍卖
七、社会保险基金
1、各险种分别建账、分账核算,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
2、社保基金专款专用,不得侵占、挪用
3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全国统筹,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省级统筹
4、社保基金在保证安全前提下,保值增值
5、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、平衡政府预算、兴建改建办公场所、支付人员运行管理费用、挪作其他用途
银行业法
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: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
商业银行经营结汇、售汇业务:中国人民银行批准
一、商业银行的设立
1、实缴资本:全国性10亿;城市1亿;农村5000万
2、设立分支机构,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,不按行政区划设立;拨付分支机构资金总和不得超总行60%
3、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%以上的,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
二、贷款、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
1、免担保贷款条件:资信良好;确能偿还;不能是关系人
2、贷款的负债比例管理
(1)资本充足率≥8%,
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<75% (“吾妻存贷”)
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≥25% (“吾二流”)
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<10% (“袋子实”)
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<股东已缴股金的100%
(2)不得向关系人信用贷款,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
关系人:董监高、信贷业务人员及近亲属;前项人员投资或任高管的公司
(3)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,商业银行享有担保物优先受偿权,因此取得的不动产、股权,2年内处分
(4)禁止投资风险项目:境内信托、股票;
非自用不动产;(可以投资自用不动产)
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;(商业银行间可相互投资)
(5)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、联行会差头寸不足、临时性周转资金,禁止利用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、投资
(6)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、备付金、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
三、接管和终止
1、信用危机,严重影响存款人时,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接管,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变化
2、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权
3、接管期最长不得超2年
4、商业银行破产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
5、清偿时,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利息,仅次于清算费用、职工债权
财税法
一、增值税法
1、纳税人:境内销售货物、进口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
2、一般纳税人:用增值税发票,适用税率;小规模纳税人:不用增值税发票,适用征收率
3、税率(一般纳税人):基本税率(17%)、低税率(13%)、零税率(0%)
(1)销售货物、进口货物(17%)
13%:粮食、食用植物油;自来水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水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;图书、报纸、杂志;饲料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、农膜 (“种烧吃喝看”)
(2)加工修理修配劳务(17%)
4、征收率(小规模纳税人)
销售货物、应税劳务:6%;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:4%
5、免征增值税:自产农业产品;避孕;古旧图书;科研进口设备;援助的进口设备;来料加工、来件装配、补偿贸易进口设备;残疾人专用;销售自己用过的
二、消费税法
征税对象: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(烟;酒;化妆品;护肤护发;首饰;鞭炮;汽油;柴油;轮胎;摩托车;小汽车;高尔夫球具;高档手表;游艇;一次性筷子;实木地)
三、营业税法
1、纳税人:境内提供应税劳务、销售不动产、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
(增值税重货物,轻劳务;营业税重劳务,轻无形、不动产)
2.征税对象:交通运输;建筑;金融保险;邮电通信;文化体育;娱乐;服务;转让无形资产;销售不动产
3、免征营业税:育养,婚姻,殡葬服务;残疾人劳务;医疗服务;教育劳务;学生勤工俭学;农业;文化活动门票收入;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
四、企业所得税
1、纳税人:境内企业、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)
2、居民企业:境内成立;境外成立但管理在境内
纳税对象——境内所得;境外所得(税率25%)
非居民企业:境外成立且管理不在境内,但境内设立机构或有来源于境内所得
纳税对象——境内所得;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(税率20%)
3、不征税收入(非税收优惠):财政拨款;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
4、公益性捐赠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内的部分,计算时扣除
5、免税收入(税收优惠):国债利息;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;
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;非营利组织收入
6、免征减征:农林牧渔;国家重点基础设施;环保节能项目;技术转让;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
7、加计扣除:研究开发费用;安置残疾人工资
五、个人所得税法
1、居民纳税人:境内有住所;境内无住所但住满1年
纳税对象——境内境外所得
非居民纳税人: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、住不满1年
纳税对象——境内所得
2、税收优惠分减税、免税,都应经批准
3、减税:残疾、孤老、烈属所得;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
4、免税:奖金(省部军级以上);利息(仅限国债、金融债券);保险赔款;退休人工资;补贴、津贴;
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军人转业费、复员费;外交官
5、应办理纳税申报:年收入12万;境内两处取得工资;境外取得;没有扣缴义务人
五、税款征收
1、税额核定:可以不设置账簿的;应设但未设置账簿;拒不提供账簿;难以查账;不申报;明显偏低
2、税收扣押:对象为未办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;
扣押权限没有级别限制,但拍卖、变卖要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
3、税收保全:纳税人逃避→责令限期缴纳→转移隐匿的,担保
→不担保的,县税务局局长批准,保全(冻结、扣押、查封)
→期满仍未缴纳,县税务局局长批准,书面通知银行扣缴、拍卖、变卖
(生活必需住房、用品不在税收保全范围内)
4、强制执行措施:未缴纳→责令限期缴纳
→期满仍未缴纳,县税务局局长批准,强制执行(扣缴、扣押、查封、拍卖、变卖)
(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;生活必需住房、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)
5、多缴返还:3年内发现,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并加算利息
6、少缴补征:
(1)因税务机关原因,3年内可追征税款,不加收滞纳金
(2)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原因:3年内可追征税款、滞纳金(特殊延长到5年)
(3)对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的,追征不受期限限制
土地管理法
土地用途:农用地、建设用地、未利用地
城市市区土地:国家所有
农村、城市郊区土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:农民集体所有
一、国有土地使用权
1、出让土地使用权
(1)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,原始取得,有期限限制
(2)主体:境内外法人、组织、个人。但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,应设立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商独资企业
(3)取得:拍卖、招标、协议
商业、旅游、娱乐、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拍卖、招标方式出让。没条件的,可协议方式,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
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对企业的投资,国家对企业享有投资者权益,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。
(4)年限:居住70年;工业50年;科教文卫体50年;商业、旅游、娱乐40年;其他50年
开发国有荒山、荒地、荒滩从事农业生产50年
2、划拨土地使用权
(1)县级以上政府批准,缴纳补偿、安置费用或无偿取得,没有期限限制
(2)适用范围:国家机关;城市基础设施;公益事业;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项目
二、集体土地使用权
1、取得方式
(1)农用地:承包(家庭承包、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)
(2)宅基地:分配
(3)非农经营用地:投资
(4)非农公益用地:拨付
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、出租用于非农,但取得用地的企业破产、兼并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外
2、土地承包经营权
(1)耕地30年;草地30—50年;林地30—70年
(2)土地承包者之间调整:村民会议2/3以上成员或2/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,并报乡(镇)政府和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
组织以外的人承包:村民会议2/3以上成员或2/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,并报乡(镇)政府批准
3、宅基地使用权
(1)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,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
(2)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、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批准
三、建设用地管理
1、国家建设用地
(1)征地的批准权限:
国务院批准:基本农田;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35公顷;其他超70公顷
上述规定以外的,省政府批准,报国务院备案
(2)征地补偿安置标准。
A、土地补偿费:被征前3年平均产值6—10倍
B、安置补助费: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4—6倍,每公顷最高不得超15倍
C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:城市郊区菜地
D、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
安置补助费可增加,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
2、临时建设用地
(1)审批程序:县级以上政府审批;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,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
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,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,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
(2)限制:按约定用途使用;不得修永久性建筑;期限不得超2年
四、城乡规划法
1、四级规划:
(1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——国务院批
(2)省会市、人口100万市——省政府同意后,国务院批
(3)其他——省政府批
(4)乡(镇)——省可授权市政府批
2、规划期限:20年
3、规划实施
(1)划拨:项目→规划证→取得划拨地
(2)出让:规划→取得出让地→规划证
五、土地纠纷解决途径
1、土地确权纠纷(行政):协商→协商不成,政府处理(行政前置)
(1)单位间:县政府处理
(2)个人间、个人与单位间:乡政府处理
(3)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, 30日内以作出决定的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
2、土地侵权纠纷(民事):协商→协商不成,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处,也可直接民事诉讼
城市房地产管理法
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的土地,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
一、房地产开发
约定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,可征收出让金20%以下的土地闲置费;满2年未动工开发,可无偿收回
二、房地产交易
1、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
(1)条件: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;完成投资总额的25%;(转让时房屋已建成的,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)
(2)转让后,受让人改变原合同约定用途的,必须原出让方和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,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
(3)商品房预售条件(三证一投资):土地使用权证书;规划许可证;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;
达到总投资25%以上,已经确定施工进度、竣工日期;
2、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(转让经济适用房)
(1)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,准予转让的,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,缴纳出让金
(2)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,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
3、房地产抵押
(1)房屋已经建成: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,可以设定抵押权(包括出让、划拨)
房屋未建成的: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,可以单独抵押
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,不可单独抵押,只能同地上房屋一并抵押
(2)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,拍卖房地产后,抵押权人从价款中缴纳出让金后,方可优先受偿
环境保护法
一、基本原则
1、协调发展;2、预防;3、污染者负担(污染者付费、利用者补偿、开发者保护、破坏者恢复);4、公众参与
二、基本制度
1、环境规划制度
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,应同有关部门对管辖内的环境调查和评价,拟订环境保护规划,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,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
(1)规划时间划分:短期规划5年、中期规划15年、长期规划20、30、50年
(2)规划效力划分:强制性规划、指导性规划
(3)规划性质划分:污染控制规划、国民经济整体规划、国土利用规划
2、清洁生产制度
3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
(1)适用范围:领域内和中国管辖海域内,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规划时,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
(2)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
(3)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
程序: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草案→应举行听证会等征求意见→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送审批机关
(4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(重大:报告书;轻度:报告表;很小:登记表)
一般: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;铁路、交通: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(经环保部门同意)
程序:委托有资质单位调查评价→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→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→环保部门审批
4、“三同时”制度
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,我国首创
5、排污收费制度
(1)向水体:达标——排污费;超标——超标排污费
(2)向大气海洋:达标——排污费;超标——限期治理 + 罚款
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治理、赔偿责任
6、总量控制制度
7、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
(1)达标:颁发《排放许可证》;(2)超标:颁发《临时排放许可证》,并限期削减排放量
8、限期治理制度
(1)对象:严重污染源;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污染源
(2)实施程序:县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意见,报同级政府批准
A、中央、省政府管辖的企业——省政府决定;
市、县以下政府管辖的企业——市、县政府决定。
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——县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决定
B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:除加收超标排污费,可以罚款、责令停业
罚款—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;
责令停业——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决定(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停业,须报国务院批准)
9、环境标准制度
(1)体系:
国家环境标准:环境质量、污染物排放、环境监测方法、环境样品、环境基础
地方环境标准:环境质量、污染物排放
国家环保总局标准:需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但没有国家标准时,制定国家环保总局标准(属于行业标准)
(2)制定权划分
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:国家环境标准、国家环保总局标准(行业标准)
省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,可规定地方标准;
省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,可规定地方标准,对国家已规定的,可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
三、环境法律责任(民事)
1、构成要件:过错和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(无过错责任)
2、免责事由:不可抗力且及时合理措施;受害者自我致害;第三者过错(污染企业先赔,再追偿)
四、环境纠纷处理程序
1、环境行政纠纷
对行政处罚不服 → 60日内申请复议 → 不服的,15天内起诉
→ 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
2、环境民事纠纷
(1)诉讼时效3年
(2)举证责任倒置:原告证明侵权的基本事实;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(如不存在因果关系)
(3)因果关系推定: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无关的,推定因果关系存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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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经济法考前背诵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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